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海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海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海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绥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大风、严寒天气、高温天气、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部署,由分管副市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等洪涝灾害,由市应急管理局指挥应对工作。
暴雨、暴雪、严寒天气、大雾、雷电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绥化市海伦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粮食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海伦水文勘测队、海伦车务段、国网海伦供电公司、市政府办以及中国移动海伦分公司、中国联通海伦分公司、中国电信海伦分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伦监管分局、海伦人武部、武警海伦支队、海伦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宣传引导、新闻发布、舆情管控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适时开展天气会商,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最新气象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救助、灾情核查和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分配及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工矿商贸、危化等企业做好防范应对、安全生产等工作;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驻海部队、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煤炭等能源的协调保障工作;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的应急准备与应急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辖区高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线上授课等措施;协调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监测、防护、清除冰雪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应急知识进校园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维护、交通管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保障道路交通畅通;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筹措抢险救援救灾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草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保障基层林场草原生产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排水、市政路桥等单位做好巡护工作,保证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协调交警、供电等部门,联合应对城市险情、灾情,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指导既有建筑中的大跨度房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筑工地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清除冰雪、防滑、保通等工作;组织做好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维护工作;组织做好城乡公共交通及公路、水路客运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运等措施,并做好滞留旅客服务保障工作;协调做好救灾物资、抢险救援人员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及时研判汛期灾害风险,并做好防御工作提示。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调查、统计农业受灾情况,并按规定报告灾情信息;做好因灾死亡畜禽的紧急处置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做好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本系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新业态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及时关闭A级旅游景区、文化场馆等;协调做好A级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因灾受困游客的救援、疏散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配合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及时传播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体育场馆等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关停措施,暂停大型体育活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挥调度城区清除冰雪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打通城市道路。指导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环卫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应对工作。
绥化市海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做好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次生、衍生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等机构安全隐患排查管控,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组织指导市慈善总会开展救灾捐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气象灾害影响下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影响下群众诉求、咨询、投诉、求助等受理转派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影响下粮食调拨及供应工作;指导做好领域内仓储设施的防范应对工作。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气象灾害影响下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应对工作。
海伦水文勘测队:负责观测、分析和预测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及时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等情况。
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组织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国网海伦供电公司:负责气象灾害供电保障工作,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维护抢修工作,保障安全用电;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海伦车务段:负责组织做好铁路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抢险救援工作;做好受困乘客临时安置安抚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铁路运力保障工作。
海伦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及时做好气象灾害理赔工作。
海伦人武部、武警海伦支队、海伦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气象灾害急难险重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协助受灾地区维护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等工作。
2.2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制
对台风灾害,乡(镇)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暴雨、暴雪、高温天气、严寒天气、大风、大雾、雷电、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灾害由乡(镇)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应急指挥场所
应急指挥场所设在气象局,通过通信网络协助指挥长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预报预警体系等建设,优化加密气象观测网站,共享水文等雨情信息,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水务、农业农村、工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水务、水文、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气象监测信息实时提供给气象部门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预警信号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移动短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通信公司以绿色通道方式通过手机向影响区域的公众全网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海伦市政府及时上报绥化市政府。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引发重大灾害时,各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公安、工信、财政、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外事、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人武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发改、军民融合、国资、财政、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等按职责分工对受灾工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依据各乡镇、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防控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巡査、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应急管理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泵站管理和积水路段排涝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指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搞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严寒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严寒天气、暴雪、道路冰雪、寒潮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利用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天气、路况预警预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保通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在严寒天气加强对供暖管网管理和提升供暖温度。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加强低温严寒天气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业部门组织对设施农业、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自然资源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査、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高温天气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看护,及时开展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供水部门做好城市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水务部门做好协调上游水源工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教育部门对学生加强防溺水教育,引导学生不要私自野浴。对学校食堂卫生进行监管,预防因高温天气引发食物变质。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预防高温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为应急提供服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分析,合理调度水源。
卫健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各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政府或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
5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5.1Ⅰ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出现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暴雨、暴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且可能造成特大损失即启动Ⅰ级响应。
(1)台风:预计有强台风影响我市,将有9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平均风力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级以上大风,或者有1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12级以上的阵风,并可能持续。
(2)暴雨: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0毫米,或有16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50毫米。
(3)暴雪:72小时我市1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50毫米,或有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40毫米。
(4)大风: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以上的风,或者有1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12级以上的阵风。
(5)严寒天气:48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低于-50℃。
(6)高温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40℃,并持续5天。
5.2Ⅱ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出现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暴雨、暴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即启动Ⅱ级响应:
(1)台风:预计有台风影响我市,将有5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平均风力已经达到或将达到9级以上大风,或者有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12级以上的阵风,并可能持续。
(2)暴雨: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0毫米,或有16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0毫米。
(3)暴雪:72小时我市1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40毫米,或有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毫米。
(4)大风: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的风,或者有14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11级以上的阵风。
(5)严寒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低于-45℃,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40℃,并持续3天。
(7)大雾:我市有14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过12小时。
5.3Ⅲ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出现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暴雨、暴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且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即启动Ⅲ级响应:
(1)台风:预计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将有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平均风力已经达到或将达到8级以上大风,或者有1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10级以上的阵风,并可能持续。
(2)暴雨: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50毫米,或有16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90毫米。
(3)暴雪:72小时我市1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30毫米,或有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
(4)大风: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的风,或者有14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10级以上的阵风。
(5)严寒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低于-40℃,并持续3天。
(6)高温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7℃,并持续3天。
(7)大雾:我市有14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过12小时。
5.4Ⅳ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暴雨、暴雪、大风、严寒天气、高温天气、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条件且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即启动Ⅳ级响应:
(1)暴雨: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20毫米,或有16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60毫米。
(2)暴雪:72小时我市1个以上气象观测站累计降水量已经达到或将达到20毫米,或有2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达到或将达到10毫米。
(3)大风:72小时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的风,或者有14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出现9级以上的阵风。
(4)严寒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低气温低于-35℃,并持续3天。
(5)高温天气:我市7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最高气温高于35℃,并持续3天。
(6)大雾:我市14个以上气象观测站已经或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且持续超过12小时。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市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5.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6恢复与重建
6.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绥化市政府。
6.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7应急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通信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职能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
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8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施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出现《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应修订预案内容情形的,应及时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综〔2021〕1号)同时废止。
10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严寒天气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我市现有1个国家基准气候站,为气象局本级观测站;有9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分别为东风国家气象观测站、祥富国家气象观测站、福民国家气象观测站、永富国家气象观测站、伦河国家气象观测站、共合国家气象观测站、永和国家气象观测站、海北国家气象观测站、双录国家气象观测站;有13个区域自动气象站,分别为向荣气象观测站、长发气象观测站、东林气象观测站、前进气象观测站、海南气象观测站、共荣气象观测站、乐业气象观测站、海兴气象观测站、丰山气象观测站、百祥气象观测站、联发气象观测站、扎音河气象观测站、爱民气象观测站,以上简称气象观测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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