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5〕7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绥政发〔2025〕2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对我市准确把握市情农情、科学谋划“三农”发展蓝图具有重大意义。本次普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以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的普查数据,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海伦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为全市辖区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我市成立海伦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伦调查队负责具体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事项,由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伦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方面事项,由市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垦农业企业方面事项由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海伦农场、红光农场有限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耕地信息等方面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事项,由市水务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场要切实扛起责任,抓紧组建本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乡镇、本农场的农业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普查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做好宣传引导。市级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农业普查在摸清农业底数、服务“三农”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明确普查对象、内容与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综合运用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与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依托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同时,要加强普查舆情监测和应对,有效化解舆情风险。
(三)创新方法手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强化经费保障。结合普查工作实际,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四农普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或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海伦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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