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海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伦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海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降低危害程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伦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二、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收到绥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信息时,按要求及时启动响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
(二)预警响应。由海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三)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
(四)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措施
(一)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4)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8)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5)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6)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3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8)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10)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
(3)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6)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3)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4)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5)在市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6)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3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7)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8)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9)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10)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11)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2)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由属地政府或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包含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同步备案,定期更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在属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专家咨询和应急演练等所需的费用。
(四)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开展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总结。
(五)装备保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积极构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市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五)预案修订。本预案至少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文字解读:《海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海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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