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伦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伦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海伦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伦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海伦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黑龙江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录用公益岗位人员审批,统筹管理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的业务办理,制定初步开发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使用公益岗位的有关部门是公益岗位日常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和岗位监管等工作,并签订相关使用协议。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如道路维护、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森林防火管护等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七)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公益岗位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人社局向就业服务中心下达开发计划。
(二)报送相关材料。用人单位依据人社局的开发计划,向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用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就业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设定岗位,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就业服务中心将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社局就业创业股,经人社局签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失业人员和就业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总量进行宏观控制。市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公开招聘
(一)公开招聘。经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导小组同意,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用人数量在5人以上的,均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公岗人员。
(二)发布招聘公告。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数量及条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审核。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社会报名人员,并就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人员报人社局就业创业股审核。
(四)统一考试。人社局对报名审核合格人员组织考试,按成绩高低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九条择优聘用
(一)择优聘用。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导小组同意,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用人数量在5人以下的,通过择优聘用的方式聘用公岗人员。
(二)自主报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社会有志从事公益岗位人员报名,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报名时,如果是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人员须提供大中专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一年时间以上未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或社区失业证明;如果是家庭困难人员,须提供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三)统一考试。报名人数达10人以上时,由人社局组织报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按考试成绩排出名次。
(四)择优录用。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用人数量在5人以下或人社局各社区劳动工作站出现人员空缺时,从就业创业股报名考试人员中择优聘用。
第十条联合审议。对拟聘用公益岗位人员,由编制部门出具是否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说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城镇户口迁移时间说明;由残联出具是否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情况说明;由农业农村局出具是否享受农村生产者补贴说明。以此作为是否聘用公益岗位人员的依据。
第十一条办理手续。对公开招聘和择优聘用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人社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岗前培训。确定拟聘用人员须经人社局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相应岗位上岗。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依法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人社局就业创业股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结合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人社局和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或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用。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经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录入金保工程网,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保发〔2010〕116号)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黑龙江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社〔2018〕10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社局和就业服务中心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报人社局批准,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使用公益岗位单位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就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公益岗位人员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海伦市人社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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