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5-26 来源: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伦市福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1家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伦市福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1家市场主体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9日通过海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姜荣杨玉平联系电话:0455-8131248
联系地址: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明分局
附: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名单
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