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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草原禁牧公告

日期:2026-04-13 来源:海伦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草原禁牧工作,遵照国家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政办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属松嫩平原草原区禁牧区域,结合我市草原禁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发草原禁牧公告。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

为全市内所有草原,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三、草原利用

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采收牧草方式利用。

四、加强监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海伦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