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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伦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日期:2025-07-23 来源:海伦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实际,现将海伦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布点要求

遵循“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全市拟布点20家。以下区域和地段禁止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1.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2.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变电站围墙50米范围内;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7.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周边50~70米范围内(与烟花爆竹总药量有关,具体参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8.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单位的边缘100米范围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布点设置

1. 本次办理不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只设长期零售店,许可证有效期1年;原则上只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面,并实行专店销售

2. 雷炎大街、向阳大街、东西主街(北环路十八道线至老客运站道口路段和南环路十八道线至海伦市第二中学南门路段除外)沿街的居民建筑内(厢房除外)不允许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外部距离、建筑结构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

三、安全条件

1. 符合应急管理局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 选址布局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执行,无“前店后宅、下店上宅”情况;经营店面积10- 200平方米,建筑结构可选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3.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五、办证程序

1. 申请人在邮箱hlsyjjwh@163.com(密码:Yjj@13579)自行下载申请材料,如实填写后,携带其他有关材料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主楼)459室申请办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2.受理申请后,海伦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出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符合条件的先后顺序颁发零售许可证,对同样符合安全条件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   

3.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

通告如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原则上按上级要求执行。海伦应急管理局不承担后期赔偿等责任,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解释权归海伦市应急管理局所有。

海伦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