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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

日期:2024-03-14 来源:海伦融媒

全市各餐饮场所经营业主:

海伦市商务局现就有关燃气使用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一、燃气使用安全提醒

(一)各餐饮场所经营业主及燃气用户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开展燃气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餐饮场所要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三)餐饮场所经营者不得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钢瓶液化气,同一场所不得使用两种以上燃料,使用燃气一律要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和切断装置,适用气型要相符。

(四)各餐饮场所禁止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五)各餐饮场所禁止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禁止使用不合格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禁止餐饮经营者将瓶装燃气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或倒放使用。

(六)管道燃气用户:1、要签订供用气合同;2、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3、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并正常使用;4、使用合格不锈钢波纹软管,软管不得穿墙;5、管道不得锈蚀,被占压或包裹,作为负重支架等;6、通风不良场所要安装排风系统。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1、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餐饮场所公共用餐区域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2、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气瓶;存瓶总量超过100kg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3、调压阀应为不可调式且具备过流切断功能;4、软管应为不锈钢波纹管或金属包覆软管等长寿命软管;5、灶具应具备熄火保护装置;6、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保持工作状态;7、应张贴用气安全公示牌,公示送气人员和使用责任人。

二、火灾及燃气泄漏应急处置

(一)各餐饮场所一旦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快速、有序疏散逃生;并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利用身边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二)正确扑救处置各类初期火灾。如遇电器火灾,一定要先断开电源,再进行扑救处置,防止人员触电。如遇厨房油锅火灾,严禁用水扑救,可采取盖锅盖、放蔬菜、用灭火毯覆盖及使用干粉灭火器等进行扑救。

(三)发生燃气泄漏时,要立即关闭燃气(气瓶)阀门、开窗通风散气;禁绝现场明火,切勿开灯、拨打电话、使用排气扇等,防止产生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人员到室外安全处再报警或拨打燃气公司电话,由专业人员处置。

(四)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要准确讲清起火单位具体地址、着火物品及存储危险物品情况、有无人员被困等信息,并保持报警电话畅通;可以安排人员到主要路口接引消防车辆,协助消防救援人员实施灭火救援工作。

(五)各餐饮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要积极主动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参与消防演练,掌握灭火、自救等应急处置技能,确保人人熟悉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六)各餐饮场所要注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或宣传海报,利用场所电子屏、广播等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字幕、语音或公益广告;积极参与消防公益活动。

燃气安全重于泰山,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餐饮经营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时刻警惕风险、警钟长鸣,严格规范做好本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工作,严密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024年3月14日

海伦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