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6-05-27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5-27 来源:海伦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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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海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修订》(以下简称《规划》)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规划》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并发布了《黑龙江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为全省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推进全省水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原《规划》编制时,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系统行政职能移交属地改革正在实施,《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土空间规划》)还处于编制阶段,同时,黑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自然保护地整合等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原《规划》在覆盖范围、与上位及本级相关规划的衔接及协调性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国土空间规划》已正式发布,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整合、农垦和森工系统行政职能改革均已完成,因此,原《规划》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特别是2023年审计署畜牧水产品稳产保供相关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后,对原《规划》提出了整改要求。为此,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决定启动全省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修订工作,以提高《规划》的实效性、可操作性和覆盖度。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禁止养殖区

1.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除稻渔综合种养区外,其他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的水域滩涂,原则上划为禁止养殖区,以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

2.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域:包括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河湖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生态极敏感区及极脆弱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等生态功能极其重要的区域,以及目前无明显人类活动、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其他区域(诸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核心及确需要严格保护区域的水域滩涂,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要求一般划为禁止养殖区。

3.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避免影响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滩涂均列为禁止养殖区,严禁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遗传完整性,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水域滩涂划为禁止养殖区。

5.城镇开发边界:为避免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水域滩涂,划为禁止养殖区。

6.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重点防控区及其他高风险区域: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自然灾害综合风险防控重点区域,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核心区及接续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的水域滩涂,原则上均划为禁止养殖区,以降低自然灾害、矿业生产对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并确保生态安全。

7.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8.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10%。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确定不高于农业农村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区

养殖区主要为池塘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

三、重点条款解读

(一)必要性

《规划》阐明在规划时限内,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优化等如有调整,水域滩涂规划也将申请进行相应调整修订。目前,《国土空间规划》已正式发布,第三次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整合、农垦和森工系统行政职能改革均已完成,因此,原《海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

(二)目的和意义

水产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广大渔民切身利益,关乎海伦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规划》按照我市水域状况和相关要求,共划定三个基本功能区,即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通过编制科学全面细致的规划,可为今后开展水产养殖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划定明确界线,有效保护水资源、防止生态环境污染,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矛盾,对促进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落实要求

明确部门职责: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在海伦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水产、水务、交通、国土、财政、环保、科技等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对规划的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和协调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要强化规划的跟踪督导,狠抓工作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确保任务到乡镇、落地到村,项目到养殖场(养殖区)。

完善法治保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渔具渔法、可捕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生态损害赔偿等标准和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环境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罚力度。

强化监督作用:健全媒体和公众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反馈机制,完善信访制度,保证信访信息传达畅通,及早遏制反规划用地苗头,发挥媒体的舆论作用提高公众维护规划权威的积极性,保障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文件: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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