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2026-04-30
  • 现行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30 来源:海伦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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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贯彻上位法要求: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也对地方野生动物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本次调整是我市落实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确保地方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适应生态保护新形势: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一系列生态保护工程,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恢复,种群数量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巩固生态保护成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需要扩大禁猎范围、延长禁猎期限,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安全的栖息繁衍环境。

优化原有管理措施:原海政发〔2018〕14号文件实施以来,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猎捕手段升级,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需求。本次调整针对原有规定的不足,细化了禁猎要求,堵塞管理漏洞。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禁猎区域与期限全面覆盖

将原通告中部分区域、季节性禁猎的规定,调整为海伦市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设为禁猎期,实现了禁猎范围和时间的全覆盖,彻底消除野生动物保护的“盲区”和“空档期”。

(二)禁猎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明确禁猎对象涵盖四类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迁徙过境物种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实现了对所有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

(三)禁止行为与工具更加细化

新增了对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声音诱捕等新型猎捕手段的禁止规定,同时对原有禁止工具和方法进行了梳理完善,明确禁止一切危害人畜安全、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栖息地的行为,为执法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四)特殊情形猎捕管理更规范

明确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特殊事由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并办理批准手续,既兼顾了科研、防疫等合理需求,又确保猎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五)违规处罚力度进一步强调

明确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了法律威慑力,提高了违法成本。

三、重点条款解读

(一)全域全年禁猎的意义

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和栖息具有连续性,季节性或局部区域禁猎可能导致其在非禁猎期或非禁猎区受到威胁。全域全年禁猎能够为野生动物提供稳定、安全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种群的恢复和增长,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二)禁猎对象全覆盖的必要性

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地方重点保护物种、“三有”动物等在生态系统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控制害虫数量、传播种子等。将这些物种纳入禁猎范围,能够全面保护生物多样性,避免因个别物种减少引发连锁生态问题。

(三)细化禁止行为与工具的考量

随着科技发展,无人机、电子诱捕装置等新型猎捕手段不断出现,传统的禁止条款已无法覆盖这些新情况。本次调整新增相关禁止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新型非法猎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与时俱进。

(四)特殊情形猎捕的平衡原则

在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允许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特殊事由进行猎捕,体现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此类猎捕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确保不会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危害。

四、落实要求

强化部门协作:市林业和草原局要牵头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畅通举报渠道:公布野生动物保护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非法猎捕、破坏栖息地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格审批管理:对于确需猎捕的特殊情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猎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会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文件: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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