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伦市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价格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5-10-1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伦市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价格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13 来源: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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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价格标准的背景

为更好的促进公办养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价格标准。

二、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价格标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定价听证目录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的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定价听证目录应当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并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5、《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

定价项目:养老服务;定价内容: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定价部门: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6、《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2016]170号

监审项目:养老服务;监审内容: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成本;监审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形式:制定价格前监审。

7、《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黑民规[2024]12号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于养老机构收费投诉举报案件,第一时间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机构接待大厅、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基本银行账户和预收费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接受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代理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

第二十条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六)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八)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据实结算。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十)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体系建设。

9、《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表6: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0级能力完好,1级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2级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3级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4级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三、制定价格主要内容

1、拟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20㎡以下:双床房间朝南阳面500元/月·床,朝北阴面400元/月·床;

2、拟定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0级(能力完好)450元/人·月,一级(轻度失能)650元/人·月,二级(中度失能)850元/人·月;三级(重度失能)1000元/人·月;四级(完全失能)临终关怀或一对一24小时护理协商约定。

3、拟定公办医养结合床位费:28㎡双床房间朝南阳面1000元/月·床,朝北阴面850元/月·床;40㎡双床房间朝南阳面1200元/月·床,朝北阴面1000元/月·床;

4、拟定公办医养结合护理费:0级(能力完好)500元/人·月,一级(轻度失能)750元/人·月,二级(中度失能)1100元/人·月;三级(重度失能)2300元/人·月(24小时护理);四级(完全失能)临终关怀或一对一24小时护理协商约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其收费按照相应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5、“三无”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等惠民政策按照《黑龙江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最新优惠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四、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1)“三无”及特困供养老年人按此收费吗?新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在对外招收社会养老人员时执行此价格。“三无”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等惠民政策按照《黑龙江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最新优惠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2)老年人等级划分如何确定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表6“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确定。

(3)老年人等级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项“护理员与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0.”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第五项“养老护理员与重度、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2/1:4/1:10.”确定。

(4)医养结合护理费包含疾病医疗吗?不包含,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医疗卫生服务的,其收费按照相应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五、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

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价格标准,是一项涉及民生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决策。更合理的价格信号有助于鼓励公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如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和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对特困、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精准的价格减免或直接补贴,能够确保他们不因价格制定而失去获得基本养老的权利,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价格的制定绝非简单的一纸文书,而是一项需要精细设计、充分论证、周密配套和透明执行的系统工程。其核心目标是在确保基本民生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促进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和质量提升,最终实现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目标。

相关文件: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伦市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价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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