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伦市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5-10-1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伦市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13 来源: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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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标准的背景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函》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理顺公用事业价格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稳中求进,实现机制化调整我市城镇供水价格标准。

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定价听证目录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的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定价听证目录应当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并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第二项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五)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官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6、《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

定价项目:供水;定价内容: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定价部门: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7、《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2016]170号

监审项目:供水;监审内容:辖区内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成本;监审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形式:制定价格前监审。备注: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成本。

8、《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黑发改规[2023]2号

听证项目:城镇供水;听证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听证范围: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9、《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

第二十二条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包括取用原水量和外购成品水量。原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取用的全部原水量;外购成品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从外部购入的全部成品水量。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

之内。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5%~10%范围内,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有关规定,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10、《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

第十五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

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

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11、《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函》(黑发改价格函〔2025〕31号)

各地应将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从城镇供水价格中分离出来,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终端综合水价中应分别标示城镇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价格主要内容

1、海伦市城市居民一级阶梯用水价格3.80元/立方米,二级阶梯用水价格5.70元/立方米,阶梯用水价格11.4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6.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8.00元/立方米;

3、城市居民一级阶梯用水量为3.0立方米/人·月以内(含3.0立方米);二级阶梯用水量为3.0至4.2立方米/人·月以内(含4.2立方米);三级阶梯用水量为4.2立方米/人·月以上;

4、阶梯水价以家庭住宅为单位,一套家庭住宅为一户,每户按3口人核定,人数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相应水量基数。家庭人口数量超过3人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5、阶梯水价以1年为一个计量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分阶梯水量标准,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档水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人均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执行第一阶梯水价,人均用水量超出第一阶梯水量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人均用水量超出第二阶梯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6、未安装水表的楼房用户执行一级阶梯水价,用水量按照2.0立方米/人.月计算,即用水价格执行7.6元/人·月计费标准;未安装水表的平房居民用水价格,执行6.5元/人·月计费标准。

7、小区内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电费及运维费经依法依规移交后纳入辖区内供水企业负责;

8、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对低收入家庭无表用户执行6元/人·月计费标准。如有其他相关最新优惠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四、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1、取消小区物业向业户收取的二次供水加压费用后,该费用由谁来承担。目前,物业向业户单独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费的泵站68座。各小区物业收费金额每年120元——240元不等。经依法依规移交后,取消该项收费,小区红线内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的电费及运维费纳入辖区内供水企业负责。

2、供水惠民政策的领域有哪些。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为什么实行阶梯水价。依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第三条第一项“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第二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五、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

此次价格调整,是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规定以及疏导二次供水加压费价格矛盾。让广大用水户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让全社会看到实施改革带来的变化,增强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有利于加快完善供水形成机制。同时,综合考虑了用水户的承受能力,也让用水户充分了解清理整顿二次供水加压不合理收费的具体举措,积极营造有利于深化供水价格的良好舆论氛围。

相关文件: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伦市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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