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伦市殡仪服务中心调整殡葬四项基本服务价格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5-10-13

【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伦市殡仪服务中心调整殡葬四项基本服务价格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13 来源:海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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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的背景意义

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维护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标准。

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定价听证目录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的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定价听证目录应当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并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5、《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

定价项目:殡葬服务;定价内容:辖区内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部门: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备注: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

6、《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黑价成[2016]170号

监审项目:殡葬服务;监审内容:辖区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项目普通服务成本;监审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形式:制定价格前监审。

7、《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黑发改规[2023]2号

听证项目:殡葬服务;听证部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听证范围:辖区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中的普通服务收费标准。

8、《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规〔2017〕4号)

第九条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分别核定。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费是指将遗体从委托人指定地点接运到遗体存放地点(或火化地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抬尸人员和驾驶人员的人工费用、接运车辆燃油消耗费用、车辆消毒及车辆折旧维修费用等。

核定遗体接运费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

(二)遗体存放费。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存放间管理人员人工费用、存放间(及存放设施)折旧维修费用、用电消耗费用等。

核定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天”为计费单位。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按1天计算。

(三)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火化人工费用、火化间及火化机折旧维修费用、油电燃气消耗费用等。

核定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骨灰寄存管理人员费用、寄存室折旧维修费用、用电消耗费用等。

核定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

第十二条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应当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减免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本单位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减免政策、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价格主要内容

1、遗体火化费:500元/具(含骨灰装拣、耐火垫/裹尸毯、托盘);

2、骨灰寄存费:8.5元/盒·月(含骨灰寄存证(卡)及补办);

3、遗体存放费:普通制冷存放100元/具·天,高级制冷存放180元/具·天,特级制冷存放(提供休息间)300元/具·天;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按1天计算;

4、遗体接运费:普通面包车150元/具·次,高档商务车300元/具·次(含抬尸、消毒、普通纸棺/运尸袋);城区外每公里加收2元,往返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辖区外双方协商议价;

5、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惠民政策按照《海伦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最新优惠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四、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1)四项基本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是否还要另行收费。根据《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四项基本服务中所包含的含骨灰装拣、耐火垫/裹尸毯、托盘;骨灰寄存证(卡)及补办;抬尸、消毒、普通纸棺/运尸袋等免费含在其中,不再另行收费。

(2)遗体接运费为何往返计费。殡葬接运遗体车同出租车性质不一样,不可随意招手停,不可拼车接运遗体。属于定制类服务,需根据家属需求(如接运时间、地点、是否需要特殊仪式辅助)、遗体状况等来调整服务流程。遗体接运车并非普通车辆,需配备遗体存放箱、消毒设备、专业固定装置等专用设施,部分特殊需求(如尊重宗教习俗的专用车厢布局)还需对车辆进行针对性改造。

(3)惠民政策长期执行吗?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惠民政策按照《海伦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最新优惠政策变化,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五、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

殡葬基本服务费的价格标准,是一项涉及民生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决策。更合理的价格信号有助于鼓励公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对特困、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精准的价格减免或直接补贴,能够确保他们不因价格调整而失去获得殡葬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底线公平。同时,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的殡葬新风尚。殡葬服务要牢固树立“逝者安息、生者慰藉”服务理念,用精湛的技能、专业的态度和暖心的服务,抚慰失去亲人的家属,让生命的告别更有温度。

相关文件:海伦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伦市殡仪服务中心调整殡葬四项基本服务价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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