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关于《海伦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海伦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将会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答:《海伦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主要有二点:
(一)2017年政府办出台的《海伦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海政发[2017]9号),已按规定清理废止。为切实依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制定出台财政投资管理办法,对全面提高财政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该办法的出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3〕4号)、《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黑财办〔201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此次办法的出台,加强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了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为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
问:《海伦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海伦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共十三条,《办法》中明确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方式及程序、相关部门职责和义务、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其应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有: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问:《海伦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适用哪些单位部门?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
问:具体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有哪些?
答:财政投资评审包括三个阶段:评审准备阶段、评审实施阶段和评审完成阶段。其评审程序为: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项目评审申请,批示后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内容,确定评审负责人和评审机构。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财政部门相关股室核实资金来源后,向被审单位收集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对需现场勘查的项目要进入现场勘查,掌握及核实基本情况,并依据相关的政策、标准等规定对项目内容评审稽核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财政部门就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问: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的义务是什么?
答: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预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发改、财政等部门的项目批复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如确有原因,超出批复投资金额的项目,应重新报批;
(三)在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如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应按照不同专业逐条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意见及依据,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并携带相关佐证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交换意见。
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时限要求吗,具体是什么?
答: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时限要求。是指评审机构收到被审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后,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给予回复。对于缺少非关键性资料的重点工程,采取边评审边补充的方式,提高评审效率。单项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投资额较大、子项目较多、项目情况复杂的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以上工作时限不含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充资料的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完整的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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