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就医转诊政策调整的通知
全市参保城乡居民、城镇职工:
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绥医保联规【2023】3号)文件要求,现将转诊方式及待遇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诊方式海伦市人民医被定为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1、符合转诊条件的,通过海伦市人民医院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人员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备案登记表方可转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不符合转诊条件,未经我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正常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地12393医保热线电话或窗口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转诊电话:0455-5798815 0455-5798825 0455-5798835
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医保:
1、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海伦市人民医院)转诊到省内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均为12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报销比例为75%;二级报销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2、自行转诊或自主就医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均为12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报销比例为65%;二级报销比例为5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三、城镇职工医保:
1、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海伦市人民医院)转诊到省内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均为900元,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退休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7%。
2、自行转诊或自主就医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均为900元,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退休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7%。此政策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海伦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