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
  • 2021-02-26

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1-02-26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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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7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是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绥化市委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组织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组织落实省、绥化市、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各项要求。负责中央、省、绥化市环保督察各项工作落实。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与行政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海伦。

二、内设机构

第四条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招商、档案、机要、印章、扶贫帮困、工会、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公务接待、会议、车辆管理、考勤、值班、节能型机关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临时交办的无法明确责任科室职责的工作任务,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各类情况综合和总结上报;负责综合性会议材料以及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季度工作计划。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干部的培养、培训及选拔任用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负责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负责组织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工作。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重大活动的通讯报道,协调重要事件的新闻采访报道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要纪念日宣传活动;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境保护专业培训,推动公众和社会参加环保志愿者组织并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贯彻实施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听证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建议、调研及检查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

(二)综合业务管理股。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考核;负责全市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牵头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负责管理指导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工作。

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及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开展全市秸秆禁烧等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省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部署及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许可;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开展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许可、即津补贴审核及环境管理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落实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政策的实施工作。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统一管理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进行道路检查,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燃料油生产、经销企业燃料油中的环保指标进行检测等。

负责编制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实施;负责全市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对企业的应急设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置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组织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专家等方面人员赴现场开展监察、监测和处置,视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信息报送工作,及时联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察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据现场监察、监测情况和现场处置,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突发环境时间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协助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承接中央、省、环保督察工作;负责市环保督察联系办公室工作;负责市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市环保督察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2名。

第六条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4日起施行。

三、办公地址、时间、电话及机构负责人

办公地址:海西新区市政府主楼2楼西侧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455-5722692;

负责人:刘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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