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
  • 2013-12-10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12-1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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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作风建设,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效率,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内容、完善制度、创新载体、强化监督,增强公共企事业单位活力,为深入推进两区两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真实准确。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做到真实可信、规范准确、客观公正。

3.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作为推行办事公开重点。

4.便民高效。重在操作性,讲求时效性;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利于各方参与、监督。

(三)工作目标

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切入点,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实施范围及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市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学机构,应对学校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及时公开。重点要紧紧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进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学校要通过网站、通知公告、办事指南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通过召开学生家长会或社区教育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咨询服务处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学校信息服务。

二)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市属各医院、镇乡卫生院以及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应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一,通过医院网站以及在门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设立院务投诉信箱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医院院务信息,主要包括医院基本信息(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布局图、职能科室设置、业务项目、技术人员资质、门诊、急诊就医流程图等)、医疗服务信息(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医疗安全,以及常规医疗服务价格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服务投诉电话和信箱等)。第二,通过在门诊、病房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打印住院每日清单、门诊收费清单,编印、发放各种资料等方式向患者公开医院院务信息,主要包括收费信息(实行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制度,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等)、服务信息(公开对患者及家属关于病情的情况、开展的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等)。第三,通过医院局域网站,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院务会、职代会主席团会议、院周会、职工座谈会,设立院务公开栏,张贴有关资料,设立院长信箱,意见箱等方式向内部职工公开院务信息,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质量与安全信息、医院管理制度、重点部门工作流程、应急管理、财务管理、药物、耗材使用监控结果等)、职工关注事项(职工权益、人事管理等)、廉政建设。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向社会重点公布价格听证、首问责任等制度,办事项目、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服务范围、站点、承诺,纪律规定,新出台政策,公共服务调整计划,故障处理情况,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的方式和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

(四)交通、城管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职责任务,管理权限,纪律规定,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缴费办法,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监督渠道和方式等信息。

(五)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质量监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委托监测服务等各类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用途和使用情况,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渠道和方式等内容。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单位职能权限、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服务的范围、依据、时限、站点、流程、结果以及违诺责任和处理办法,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和监督渠道等。

(七)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上述行业以外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主动公开有关办事公开信息,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公开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主要形式。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便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有效形式推进办事公开。一是加大公开形式和载体的创新,充分运用公开栏、监督台、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告知单、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电话等传统公开载体;二是积极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通过政府公报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进行公开;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科技载体,推进办事公开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充分运用目前运行的公开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网络平台;四是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形式进行公开;五是要利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座谈会、民主议事、重要事项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主要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即拟定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要经过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要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自觉接受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结果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全过程。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明晰的责任体系,制订办事公开有关文本的标准格式,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办事公开整体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对确定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形式及时间,要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备案;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听取职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投诉受理、责任追究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投诉受理部门,并及时进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网络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网络平台填报要求,督促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应公开目录项目进行逐项清查,认真填报,杜绝空白栏目信息的存在,切实做好日常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把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办事公开和行政效能提升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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