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告制度
  • 2013-12-10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告制度

日期:2013-12-1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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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准确掌握我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条统计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数、依申请公开信息数、对申请的答复数、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查阅点接待人数、接待关于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现场咨询数、网上咨询数、电话咨询数、召开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次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数、举办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次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次数、编发简报数等。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各单位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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