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海伦市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原有政策《海伦市促投资稳增长实施细则》(海发[2015]9号)中的部分政策条款,不符合新时期要求,需要出台新政策。
2、近几年,黑龙江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需要结合海伦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兑现政策的权责义务。
3、借鉴哈大齐绥及其他县市区等地近期出台的成功管用的招商政策。
4、满足一些招商企业期盼尽快出台外地已有、我市亟待填补的政策的诉求。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1.在支持对象上,从过去支持生产加工型企业、大型商贸服务型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拓展到外资企业、总部经济、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企业6类对象,特别是首次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成员作为奖励对象。
2.在支持环节上,拓展到企业投资建设、投产运营、发展壮大的全生命周期。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适用范围和支持对象、支持政策、附则三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落地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须在海伦市的域内和域外投资者,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享受本政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二)关于“支持对象”。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招商工作重点,主要对生产加工、大型商贸、清理盘活开发区内闲置资产、外资、总部经济、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6类项目进行支持。
(三)关于“支持政策”。本部分共有20条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1.生产加工型项目(1-4条)。对新征地建设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奖励投资引导奖励、营收贡献奖励、增设子公司奖励、能级提升奖励。
2.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5-8条)。对新征地建设的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给予奖励投资引导奖励、营收贡献奖励、增设子公司奖励、能级提升奖励。
3.闲置资产盘活项目(9-10条)。按闲置资产交易总额(不含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交易额)予以扶持。
4.外资项目(11、12条)。这2项条款是对省级政策的补充。《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仅对设立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资项目、新设立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高能级外资项目进行奖励。我市根据吸引外资工作的实际,扩大了奖励范围。
5.总部项目(13-15条)。这3项条款是对省级政策的补充。《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对总部企业落地奖励和晋级奖励的标准是年度纳统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对总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奖励标准是年度主营业务纳统增幅10%以上。我市很难达到省级标准,所以扩大了奖励范围。
6.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奖励(16、17条)。对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企业的新增主营业务支持政策和对新增工业地产的支持政策。
7.综合性奖励政策(18-20条)。对“高管个税、利用存量土地再投资、链主企业和招商中介机构”进行奖补,主要是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前五个方面政策完善和补充。
(四)关于“附则”。这部分主要是对《政策》条款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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