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绥化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对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施监管;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管;对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倾倒、处置及道路清扫保洁实施监管;对城乡结合部道路卫生实施监管。
(四)负责贯彻执行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费,负责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管理。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园林绿化实用技术攻关、新优园林绿化苗木的引种驯化、繁育、病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公园、广场、街路等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并对小区庭院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六)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承担城市架空管线及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线设施设置的审批和对影响空间秩序设施设置监管。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街路牌匾规划设置管理和审批工作。
(七)在管辖区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乱发、乱贴广告行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和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八)负责早市夜市、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公园广场、管辖区内政府规划的综合性封闭的停车场的监管。
(九)负责对侵占城市人行步道板违法行为(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监管。
(十)在管辖区内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污染、城市中心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一)在管辖区内行使住房城多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对建成区内的私搭滥建实施监管。
(十三)在管辖区内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四)行使固废处理监督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所有固体废弃物、垃圾的处置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的情况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工业,医疗等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
(十五)市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需要集中行使的其他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